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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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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役男服勤時,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下列守
      則:
  (一)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
        罵之行為。
  (二)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四)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五)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六)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七)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八)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九)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