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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四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13
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於工場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刻救治或制止外,
      應即報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
      製作筆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
      筆錄,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