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查核主要項目)
查核主要項目如下:
(一) 招標文件及契約中之品質管理規定 (例如工程會 92.07.17 工程
技字第 09200296600 號函附件之『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
理工程規劃設計採用生態工法參考原則』、工程會 92.07.23 工
程管字第 0920030600 號函、工程會 94.01.31 工程管字第 094
00037860 號函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
(二) 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
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三)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
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
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
等之執行情形。
(四)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
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
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五)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六) 工程告示牌標明「全民督工專線 (0800-009-609) 」及「網路通
報網址 http://www.pcc.gov.tw 」之落實情形 (依「工程告示
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