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參 更生保護
一 保護的對象:
Ⅰ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Ⅱ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Ⅲ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Ⅳ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Ⅵ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Ⅶ受緩刑之宣告者。
Ⅷ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Ⅸ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Ⅹ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二 保護方式:
Ⅰ直接保護:收容、安置參加生產、技藝訓練。
Ⅱ間接保護: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養、輔導救助。
Ⅲ暫時保護:資助旅費、供給車票、資助膳宿費、協助申報戶口、資
助醫療費用、護送返家、護送其他處所、小額貸款。
三 如何申請更生保護:必須具備更生保護對象之身分 (如前述十種) ,
再依個別需要,由各地更生輔導員介紹,或觀護人推薦,或自行自分
會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繳驗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並提出各項需
要文件後,由承辦人員審查個案之情狀與需要,再決定是否辦理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