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地檢署受理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申請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電話受理申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經原受理檢察官或相
驗法醫師、檢驗員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後,應將
「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影印,簽註「與原本無異」字樣,加蓋
大印後,予以補發。如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或申請
人並非原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應在補發之證明書上載
明「本件係依申請人○○○以電話申請補發」,以掛號郵寄給原
領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
(二)各股書記官於相驗或司法警察官陳報相關卷證後,應影印一份清
晰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留存紀錄科,如承辦股或法醫師、檢驗
員因故未在署內,遇有親自前往地檢署申請補發者,應由內勤檢
察官詢問申請人身分及用途。如無疑問,則批准之,逕交紀錄科
科長影印,於加蓋大印及「與原本無異」字樣後發給。
(三)跨地檢署申請補發,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
明書十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
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由內
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由承
辦人登錄「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列印「相驗屍體證明書」
影像檔,核對後加蓋「與原本無異」字樣及「由○○地方檢察署
於○年○月○日補發」章發給。申請份數上限為十份。死亡者家
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
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四)地檢署受理前款申請補發後,應分「他聲」字,並將「請求補發
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印送原核發之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