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