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署於收到法院准許管收之裁定書、管收票時,應報告分署長後執 行管收。如被裁定管收之人不在場者,由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同行 並送達裁定書,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員執行管收必要時,得請司法警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