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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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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累積懲處,申誡 3  次累積為記過 1  次;記過 3  次累積
      為記 1  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