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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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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