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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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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12
十二、提供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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