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