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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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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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