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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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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