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12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
    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