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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