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司法或軍法機關,得至調查局勘驗毒品證物,確有必要時,並得備 函派員向調查局調取原物。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毒品證物,用畢應儘速歸還.調取期 限為三個月,如因審理案件需要續借,應另行備函向調查局敘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之毒品證物,如經拆封勘驗,應由拆 封人重行封緘簽章並備函敘明後,派員持還,送由調查局複驗、保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