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檢察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檢察官傳訊 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或證人時,應主動注意其出庭安全,必要時 ,得與被告分別時間傳訊,或行隔別訊問,或於訊畢令被害人或證 人先行離開偵查庭,或指示法警或志工護送其安全離開檢察機關, 或為其他保護被害人或證人之安全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