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前點規定聲請再審者,內亂、外患案件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 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其他案件,初審確定 者,由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覆判確定者, 由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