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執行人員於法院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裁定前,應隨時與法院保持聯繫 ,並密切注意後續進行情形。 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分署到場就聲請管收案件為一定 陳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陳分署 長核閱後附卷。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執行人 員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院陳述 意見。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