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 或說明遺產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