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