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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