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署核借職務宿舍之積點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務:依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管、非主管職務計點。
(二)職等:依職等高低計點。
(三)年資:依到本署服務年資長短計點。在司法院、法務部暨所屬機
關服務之年資依到本署服務年資點數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公務
人員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入。
(四)眷口數:依配偶及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人數多寡計點。
(五)考績:依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六)居住狀況:依本人、配偶及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是否有自有住
宅及距離計點。
(七)身心障礙:依本人、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身心障礙程度
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