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