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或業務承辦單位保 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 收無誤,應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