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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11
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或業務承辦單位保
      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
      收無誤,應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