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方得先予以停聘,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 ,陳奉典獄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監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