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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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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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