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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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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11
十一、戒治所點收其他戒治所移來之受戒治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 者,仍應先行收容,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所,應檢具公 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本署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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