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 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 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