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