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查核準備)
工程主辦機關之查核準備事項如下:
(一) 通知廠商 (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
、安衛管理人員) 、監造單位 (含建築師或技師、監工人員) 於
查核時會同說明。另承包商如屬營造業者,其專任工程人員如未
於查核當日在場說明,將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
一條規定要求處分。
(二) 備妥本作業規定第十三點各查核項目之實際執行資料。
(三) 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製作查核簡報,工程簡
報大要詳如附件一。
(四) 詳實填寫實施個案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如附件
二) ,並於查核前或查核當日提供查核小組成員。該評量表將作
為查核小組查核之參考,若自評與現況有顯著差異,查核成績將
加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