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 假釋期間:
一 保護管束期間應與假釋期間一致:假釋付保護管束,以出獄日為起算
日。保護管束期間應與假釋期間一致,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
五條 (免除執行之要件) 及七十六條 (延長執行期間) 規定。
二 假釋出監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假釋後如須監留監繼續執行
拘役或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於該受刑人拘役或易服勞役期滿前逕
行通知該管地檢署聲請裁定。
三 因其他拘束自由致假釋期間延長: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
釋期內。」故受刑人假釋後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
等執行完畢出獄 (所) 之日起算,並加計上開假釋後仍在監執行之期
間為其期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