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者。
(二)推諉塞責、欺瞞事實,嚴重缺乏自省能力,有具體事實者。
(三)違反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
(四)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者。
(五)毀損重要公物,或保管重要公物,未盡職責而致損壞或遺失者。
(六)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者。
(七)違反靶場紀律者。
(八)任意張貼或散發未經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傳單,或擅自遮掩或取
下公告者。
(九)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達 4 小時以
上,未滿 10 小時者。
(十)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者。
(十一)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
閱教材、書籍外出,或違反訓練所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
微者。
(十二)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者。
(十三)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
錄者。
(十四)受訓期間在訓練所任意飲酒者。
(十五)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