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