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務,指辦理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 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與其 他公共工程之施工及工程管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