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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經查政府機關有關辦理工務之單位,其業務內容多數係屬工程採購類,爰參酌政 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工程」之定義,明定辦理工務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