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訓人員如因公、傷、病、喪或其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專業學 科各項測驗時,得檢具證明文件,經執行秘書核准改期測驗。同一事 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改期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二)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