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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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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假日作息規定:
(一)假日留宿人員應於二十二時前進入矯正署大門。
(二)放假時不得聚集於矯正署大門口,阻礙進出交通。
(三)放假時可使用各項運動設施,但不得妨礙辦公區域安寧。放假期間
      各教室未經申請者,一律不開放使用。
(四)受訓人員應填具車牌號碼申請汽、機車車位,並依規定停放,未申
      請者禁止停放。
(五)受訓人員進出矯正署大門應主動出示學員證,駕車者亦應停下檢查
      證件,不得私闖大門。
(六)放假在外應注意個人安全,遇緊急事件應尋求最有效協助(如報警
      求救),並聯繫教輔人員告知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