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校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召開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鑑定報告。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為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