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如有必 要離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 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 並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 存查。(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