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0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
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結果、候補
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報送法務部處理之結果,併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
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
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