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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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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務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