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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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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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