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 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