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 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 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