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5 條:在監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第 1 至第 3 及第 5 至第 7 款行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 款行
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8 條簽請獎勵。
二、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作業成績優良者」及第 8 款「其他
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應予獎賞。
三、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4 項教化科掌理事項:受刑人文康活
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
、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
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