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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小組分層負責明細表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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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責      劃    分│備    考│
│                          ├───┬───┬───┤        │
│工      作      項      目│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        │
│                          ├───┼───┼───┼────┤
│                          │部次長│參  事│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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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不│裁  決│核轉或│擬  辦│政風人員│
│  │政署)政風機構人員人事│      │核  定│      │訓練及平│
│  │訓練、管理業務及風紀考│      │      │      │時考核事│
│  │項。                  │      │      │      │項由第 2│
│  │                      │      │      │      │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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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所屬各機│
│  │機關(不含廉政署)年度│      │核  定│      │關年度政│
│  │政風工作計畫執行、檢查│      │      │      │風工作計│
│  │及考核事項。          │      │      │      │畫之檢查│
│  │                      │      │      │      │及考核事│
│  │                      │      │      │      │項由第 2│
│  │                      │      │      │      │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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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推動│      │核  定│      │由第 1  │
│  │社會參與事項。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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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有關│      │核  定│      │由第 1  │
│  │貪瀆預防、發掘、查處與│      │      │      │層裁  決│
│  │績效管制考核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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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處理檢舉或媒體報導有關│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不│      │核  定│      │由第 1  │
│  │含廉政署)弊端之查察事│      │      │      │層裁  決│
│  │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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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辦理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裁  決│核轉或│擬  辦│辦理公職│
│  │(不含廉政署)公職人員│      │核  定│      │人員財產│
│  │財產申報、審核、查閱事│      │      │      │申報查閱│
│  │項。                  │      │      │      │事項由第│
│  │                      │      │      │      │2 層核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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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級交辦案件及有關政風│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資料之蒐集與處理。    │      │核  定│      │由第 1  │
│  │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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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公務│      │核  定│      │由第 1  │
│  │機密維護業務之擬定、執│      │      │      │層裁  決│
│  │行、檢查、考核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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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策劃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部本部各│
│  │機關(不含廉政署)機關│      │核  定│      │項安全維│
│  │安全維護業務之擬定、執│      │      │      │護計畫、│
│  │行、檢查、考核事項。  │      │      │      │作為由第│
│  │                      │      │      │      │1 層裁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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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辦理法務部及督導所屬各│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機關(不含廉政署)政風│      │核  定│      │由第 1  │
│  │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      │      │      │層裁  決│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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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裁  決│核轉或│擬  辦│重要事項│
│  │國家利益之資料蒐集及處│      │核  定│      │由第 1  │
│  │理事項。              │      │      │      │層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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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裁  決│核轉或│擬  辦│涉及重要│
│  │事項。                │      │核  定│      │事項或決│
│  │                      │      │      │      │策面由第│
│  │                      │      │      │      │1 層裁決│
│  │                      │      │      │      │;屬於例│
│  │                      │      │      │      │行性事項│
│  │                      │      │      │      │或執行面│
│  │                      │      │      │      │由第 2  │
│  │                      │      │      │      │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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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則
一、分層負責權責劃分共三層,部次長為第一層,參事為第二層,承辦人
    為第三層。
二、分層負責明細表工作項目未規定事項,應以特殊個案處理,依其重要
    性,陳報第一層裁決;經第一層授權亦得由參事處理。已規定事項,
    列舉由第一層決行的範圍欠明確者,應斟酌其重要性之程度,陳第一
    層裁決。
三、各層決定的文稿,對外行文之名義,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
    授權第二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文。普通文書如根據前案照例催辦
    、催復等,可由第二層或第三層逕行決定,並得以小組名義行文(僅
    限於本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
四、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時,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處理
    ,次一層參事或承辦人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然後補陳核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