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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患病收住病舍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1
一、為強化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設置病舍、病室或病房之功能,並
    對衰老、殘廢或患急、重病症等之收容人予以妥適醫療與照顧,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