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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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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便利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家屬聯繫,以及收容人家屬
    因故不便來監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並藉親情力量協助教
    誨收容人促其改悔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