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依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法資字第 0921601178 號函送「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及九十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法資字第 0941600647 號函送「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暨作業處理程序第壹點、第柒點、第捌點 」修正條文辦理。